- 國有財產法第34條修正,有利推動國產活化
近年財政部輔導各機關妥善管理國有公用財產,發現部分機關經管不動產坐落精華地段卻低度利用、不經濟使用,或用途廢止、閒置已久而未依法移交該部國有財產署接管,影響國產使用效能。財政部雖可依現行國有財產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協調國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,循序陳報行政院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,惟協調過程耗時費力,立法院曾委員銘宗等人有鑑於此,乃提案修正該條增訂第2項,明定國有公用財產有用途廢止、閒置、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事之一者,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,必要時,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加速收回,如涉撥用之不動產,仍陳報行政院核定廢止撥用後收回,俾由該部國有財產署依法以標租、設定地上權、提供社會住宅、長照、青創使用等多元方式活化運用;可縮短行政協調,加速國產活化,發揮資產最大效益。